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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国家公派留学人员违约行为的说明 关于处理国家留学基金资助的留学人员违约行为的办法(1997年) 一、根据国家教委《关于做好国家公费留学改革后派出人员国外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外留[1996]470号)及其附件《国家留学基金资助人员派出和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和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与其选派的留学人员签定的《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中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二、本《办法》的“违约行为”是指,留学人员在双方约定的回国日期内,未经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或认可而延误回国日期或擅自延长留学期限。 三、对未按规定日期回国的行为,按如下办法处理: 四、对擅自延长留学期限,短期内不能回国者,本人或经济担保人承担全部违约责任,应偿还基金委所提供的全部留学费用和协议书中约定的违约金。 五、对违约人员进行追究的具体办法为: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注: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经研究决定,目前对提出延期的申请一律不予批准;对未按规定日期回国的行为,严格执行本《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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