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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留学基金资助人员派出和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1996年)
一、本规定所称“留学人员”是指国家公费出国留学工作实行改革新办法后,按国家留学基金资助方式派出的留学人员。主要包括由国家提供全额资助、享受政府间互惠奖学金以及由国家安排并提供部分资助的享受国外奖学金的各类留学人员,即高级访问学者、访问学者、进修人员、博士后人员、研究生等。 二、根据资助情况和方式不同,留学人员出国前要与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委”)签定《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见附件一),并经公证生效。 三、协议书规定签约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驻外使领馆受委托代表基金委(即协议书的甲方)履行有关管理留学人员(即协议书的乙方)的责任(已在协议书中明确)。 四、留学人员应自抵达留学目的地后 10 日内向所属使领馆报到(《报到证》式样见附四),并每3个月填写《CSC出国留学人员学习/研修情况报告表》(附五,以下简称《报告表》)向使领馆报告一个季度的学习/研修情况。 五、使领馆应确定专人与留学人员的导师或研究合作者建立一定的联系,随时了解留学人员的学习和工作情况,并在《报告表》中认真填写意见。《报告表》一般每半年由使领馆集中报送基金委复核备案,特殊情况随时报回。 六、留学人员在外留学期间一般不得改变留学单位和留学计划。如需要变更,应事先向所属使领馆提出申请,使领馆批准同意后报基金委备案。留学人员变更留学国别、身份和延长留学期限的审批权在基金委。 七、变更留学单位者,抵达新的留学单位后,应于 10 日内向现所属有关使领馆报告。原所属使领馆应将有关情况和材料转告现所属使领馆。 八、留学人员若干违约情况的处理: 九、使领馆对违约人员应进行批评教育并以《 CSC出国留学人员违约情况表》(见附六)及时通知基金委。同时,协助基金委做好依法追究其经济或法律责任的有关事宜。 十、 基金委法律事务部,根据国家的法律规定和《协议书》的有关条款,对违约人员进行履约追究的做法是: 十一、违约人员向甲方完成经济赔偿后,即了结了与甲方所签订协议的约束。协议了结情况由基金委通报相关使领馆和本人所在国内单位。 十二、对违约人员应正确对待,如同对所有留学人员一样,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体现关心和爱护。 十三、 按期回国的留学人员应填写《 CSC 出国留学人员回国工作证明表》(见附七,以下简称《证明表》),由使领馆签署意见后交本人带回国内,并由本人的工作单位在相应的栏目中签署意见。 十四、留学人员应自回国入境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基金委报到(京外人员可以书面、传真方式报到),递交书面的留学总结、学术成果报告、《证明表》和护照上边防入境印章的复印件。基金委在审核上述材料后的2个月内,通知指定的金融机构将留学人员出国前按协议书规定交存的保证金返还留学人员本人。 十五、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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